根据《安徽新华学院学籍管理办法》(皖新院〔2023〕93号)第五十一条第三款“休学、保留学籍期满,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”、第五款第“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”和第八款“本人申请退学经批准的”应予退学处理的规定。经各二级学院审核上报,教务处审查,学院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,拟给予王路营等25名学生退学处理,现予以公示。
公示期为2024年12月12日至26日,如有异议,请于公示期内向教务处提出。
联系人:张老师 电话:0551-65872138
教务处
2024年12月12日